网约车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10-10 04:19
本文关键词:网约车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网约车"的兴起,"刷单"行为也逐渐出现,对个人法益与社会公共法益产生巨大危害。对于"虚构交易"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订单或乘车人的不真实。只要行为人获取补贴,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高峰时期给予司机补贴的目的没有实现,就可以认定虚构交易。欺骗的方式可以包括举动与不作为,通过刷单取得补贴的行为本身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刷单行为不仅造成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损失,其所造成的繁荣假象对公共法益也具有损害。因而即使第三方交易平台默许,行为人仍然成立诈骗罪或虚假广告罪。刷单本身是违约行为,成立犯罪需要结合刑法的谦抑性来考察。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约车 刷单 诈骗罪
【分类号】:D924.3;D922.296
【正文快照】: 一、问题意识近年来,“网约车”迅速发展壮大。以滴滴出行为例,自2012年推出打车APP以来,业务迅猛发展。2015年,滴滴平台共完成14.3亿个订单,成为全球仅次于淘宝的第二大在线交易平台,其业务覆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巴士等。2016年5月,平台日完成订单突破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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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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