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合同地位与规制
发布时间:2017-10-11 13:14
本文关键词:论“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合同地位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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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航空运输总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核心,补充、修正客票和其他合同形式的不足,为节约航空交易成本和保护弱势相对人权益而成为航空领域典型的格式条款。"航空运输总条件"不能自动订入合同,须由航空承运人一方明确提出并经旅客同意方能订入。因"航空运输总条件"个别条款的公正偏离和致害风险,《民用航空法》应增补规制条款,明确民航局的核准权限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司法应充分发挥终极控制功效,消费者协会应利用审核权、建议权和诉权等方式参与社会控制。
【作者单位】: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航空运输总条件 旅客、行李运输条件 货物运输条件 航空运输合同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14FFX049)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296;D922.294
【正文快照】: 在航空运输实践中,“航空运输总条件”被所有航空承运人广泛采用,关系到航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航空承运人和航空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因“航空运输总条件”所涉纠纷和争议不断增加,航空承运人在诉讼中时常面,
本文编号:1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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