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向公司追责
发布时间:2017-10-12 13:19
本文关键词:明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向公司追责
更多相关文章: 合同解除 中房 合同义务 租赁合同 裁判要旨 相对方 房屋租金 租赁房屋 隐名代理 占用费
【摘要】:【裁判要旨】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是否享有主张发起人或公司承担责任的选择权,应取决于其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这一情况,公司设立后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合同相对人不具有选择权,应由公司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同解除;中房;合同义务;租赁合同;裁判要旨;相对方;房屋租金;租赁房屋;隐名代理;占用费;
【分类号】:D920.5;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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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1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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