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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4 21:13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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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同时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自我调节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总是自发的、盲目的以及滞后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市场频频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再一次说明了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不足,需要我们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但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刚刚兴起的金融新业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各部委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但互联网金融是混业经营的,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出台的部门规章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需求。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我们完善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上的立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和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的内涵,第二部分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指出了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承担义务的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规定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经营者 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引言6-8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6
  • (二) 文献综述6-7
  • (三) 研究方法7
  • (四) 创新之处和不足7-8
  • 二、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概述8-12
  • (一) 互联网金融8-9
  • (二)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9-10
  • (三) 经营者义务10-12
  • 三、确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的依据12-20
  • (一) 法学依据12-16
  • 1、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12-14
  • 2、保障消费者权利的现实需要14-16
  • 3、维护秩序的需要16
  • (二) 经济学依据16-20
  • 1、信息不对称16-18
  • 2、市场失灵18-19
  • 3、博弈论19-20
  •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规定的现状20-25
  • (一) 立法理念错位21-22
  • (二) 立法层级低,行政规章占据主导地位22-23
  • (三) 缺乏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违法成本低23
  • (四) 权利救济缺失,消费者维权困难23-24
  • (五) 立法内容不完善24-25
  • 五、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的思考25-32
  • (一) 借鉴域外立法经验25-28
  • 1、美国的立法经验25-27
  • 2、欧盟的立法经验27-28
  • (二)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建议28-32
  • 1、提高立法层级,树立法律权威28-29
  • 2、完善立法,拓展立法内容29-30
  • 3、明确违法后果,提高违法成本30-32
  • 六、结语32-33
  • 参考文献33-35
  • 致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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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敏;;论权利与义务的几种关系[J];政治与法律;199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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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忠希;论权利与义务[J];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06期

6 章忱 ,余禾;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06期

7 林U,

本文编号:103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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