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与保险单效力优先性研究——以申海公司与天安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为例
发布时间:2017-10-21 06:50
本文关键词:投保单与保险单效力优先性研究——以申海公司与天安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为例
【摘要】:投保单和保险单之间出现冲突时,应以投保单还是保险单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小争议。申海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便是其中一例。该案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单的效力优先,但理由仅为保险单成立在后,这似乎违背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确定投保单与保险单孰更具有优先效力,需综合分析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是否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是否充分考虑到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等因素,才能更合理地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投保单 保险单 效力优先
【分类号】:D922.284
【正文快照】: 投保单与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书面保险单证,原则上二者所载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投保单填写与保险单签发时间不同等方面的原因,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相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两单证效力孰更优先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小的争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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