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交易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17-10-22 14:08
本文关键词:众筹融资交易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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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裁判要旨】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所从事的众筹融资交易中,如投资人均为经过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且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则其交易行为涉及的合同因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作者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筹融资;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裁判要旨;飞度;合同解除;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有限合伙企业;融资费用;
【分类号】:D920.5;D922.287
【正文快照】: □案号一审:(2015)海民(商)初字第20357号二审:(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9220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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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杨;美国JOBS法案对我国众筹模式的启示[D];华侨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107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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