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追偿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追偿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本论文覆盖了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箱位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等多种合同形式。题中的“追偿”,不等同于单一合同两个主体之间的赔偿,而是在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关系之下,因为非一方的过错但却为另一方承担了另一方对第三方的责任的情况时,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这种“追偿”是继先前的某个赔偿请求获赔之后,向最终责任人要求补偿的行为。本文的研究以中国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为背景,结合标准格式合同和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笔者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各类常见的涉及追偿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在结合实务讨论的过程中,发现现存法律中的缺陷和滞后,同时对追偿的有效实现也给出了一些建议。正文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限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以中国法为中心,并对现有研究文献简要介绍。第一章涵盖了航次租船合同、箱位租赁合同和班轮运输中的追偿法律问题。首先,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为切入点,对租船运输、班轮运输等营运方式进行分类,对各章节下各类合同的划分做出说明,避免了对航次租船合同、箱位租赁合同这样性质尚存争议的合同定性问题。在我国,航次租船合同首先应遵守《海商法》中第四章第七节的特殊规定。但法律中的条文规定仅仅是最为基础的内容,没有针对航次租船下的追偿的专门规定,所以该小节主要以金康合同中的标准合同条款为对象,分析了这种合同下所特有的追偿情形。我国《海商法》对提单项下的承运人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而对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规定较少。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所承担的提单责任就可能重于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责任。因此,为保障出租人利益,金康合同中有专门的提单条款,规定出租人如果因签发提单而承担了超出航次租船合同的责任,则可以向承租人追偿这部分损失。该章最后一节讨论了新兴的箱位租赁合同下的追偿问题。箱位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还没有明确,因此箱位承租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还未形成统一看法。目前,英国判例已率先承认箱位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地位,而我国学界也倾向此观点,因此笔者认为《海商法》的修订需要完善对这种新兴合同的法律规定。SLOTHIRE作为箱位租赁合同的标准合同,其中有专门条款规定,箱位出租人对箱位承租人的追偿权利,因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箱位出租人可能面临货方的索赔诉讼等各类风险。在班轮运输合同一节,笔者围绕《海商法》有关追偿的法律条文讨论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以及关于海运保函的追偿。第二章研究了两类租船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定期租船合同下,通常有条款给予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船舶的权利,且要求船长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如果因为服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导致出租人向第三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出租人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文中举例对此进行了说明。出租人如果受承租人指示倒签提单而遭遇扣船或被判决对货损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利。如果承租人指示船长无单放货,且船长在卸货港也没有可以打破因果关系的疏忽或过错,那么船东有权就无单放货导致的法律后果向承租人追偿。而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在我国审判实务中,判决结果因案而异,追偿的行为未必能获得支持。有关光船租赁合同的追偿问题比较清晰,其标准格式合同BARECON中分别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有索赔权利。第三章研究了多式联运合同和转运背景下的追偿问题,这里的多式联运合同特指含有海运的多式联运。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国内法层面,仅有《海商法》的五条特别规定;国际法层面,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2008年《鹿特丹规则》均未生效。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形式有多种。因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程都负责,如果货物在某个区段发生货损,即使货损不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行为造成的,货物利益方都将有权利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如果货物利益方成功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到了损失,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实际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追偿,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可以是合同之诉,也可以是侵权之诉,但这种追偿却受到不同法律下的归责原则、执行、时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还有转运、支线运输的航运模式,这种方式也同样易产生追偿的问题。笔者对转运的情形进行分类,并例举了各类转运下可能引发的追偿情形。第四章对有关追偿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时效问题作出探究。关于追偿的管辖权争议,通常发生于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情形,对此,我国审判实践倾向是:不仅要求并入条款中明确提及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起并入,而且要求并入条款书写的位置是提单正面,还要求指明租船合同的日期和当事人。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没有对每种合同都作阐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区段不同、交通工具不同而尤为复杂。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的区段无法确定,多式联运提单持有人直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时,多式联运合同整体的法律适用条款将决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怎样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和享受责任限额。如果货物毁损的区段可以确定,则多式联运经营人追偿损失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付给多式联运提单持有人所适用的法律,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追偿不能或不能足额追偿的风险。关于时效,笔者对几大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我国法律中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向承运人的索赔时效为一年,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是九十日;租船合同中的请求权时效是两年;关于箱位租赁合同的时效因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而只能适用一般法;多式联运合同的追偿时效还没有针对性规定。笔者认为《海商法》需要对此增加有关条款加以完善。结语部分对上述四章讨论进行了总结陈述并给出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追偿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9
- 一、选题背景11
- 二、研究范围11-13
- 三、研究意义13
- 四、文献综述13-19
-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19-40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船舶租用合同19-22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19-20
-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分类20-21
-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21-22
-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22-28
-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常见标准合同22
- 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22-23
- 三、金康合同中涉及的追偿23-27
- 四、承租人对滞期费的追偿27-28
- 第三节 箱位租赁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28-35
- 一、航运联盟与箱位租赁合同的兴起28-30
- 二、箱位租赁合同中的追偿条款30-32
- 三、箱位承租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32-35
- 第四节 直接以提单为运输合同下的追偿法律问题35-40
- 一、《海商法》第四章涉及追偿的规定35-37
- 二、凭海运保函进行的追偿37-40
- 第二章 期租合同与光租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40-52
-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雇佣与赔偿条款”40-44
- 一、经典格式合同中的条款释义41-42
- 二、《海商法》中相关规定42
- 三、“雇佣与赔偿条款”的追偿案例42-44
- 第二节 期租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引发的追偿44-48
- 一、倒签提单后的追偿44-46
- 二、无单放货后的追偿46-48
-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48-52
- 一、光船租赁合同48-49
- 二、光船租赁中涉及追偿的问题49-52
- 第三章 多式联运合同和转运中的追偿法律问题52-61
- 第一节 多式联运与转运52-54
-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52-53
- 二、转运53-54
- 三、支线运输54
- 第二节 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追偿法律问题54-57
-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54-56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56-57
- 第三节 转运中的追偿法律问题57-61
- 一、转运的情形57-58
- 二、不同转运情形下的追偿58-59
- 三、支线运输中的区段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59-61
- 第四章 有关追偿的法律适用和时效问题61-72
- 第一节 追偿中常见的管辖权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61-65
- 一、追偿问题的常见管辖权争议61-64
- 二、多式联运合同中追偿问题的法律适用64-65
- 第二节 国际公约中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65-67
- 一、关于货损的追偿时效65-66
- 二、货损以外的追偿时效66-67
- 第三节 中国法下关于追偿的时效规定67-72
- 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追偿时效的规定67-68
- 二、实践中的问题和法律修改建议68-72
- 结语72-75
- 参考文献75-81
- 后记81-82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傅廷中;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J];中国法学;2003年06期
2 崔起凡;;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及其价值[J];经营与管理;2008年02期
3 马得懿;;海上货物运输法理论流变的哲学回应(一)[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年02期
4 马得懿;;海上货物运输法理论流变的哲学回应(二)[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年03期
5 郑志军;;论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领域规范[J];特区经济;2011年09期
6 张伟;;论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研究[J];科技风;2011年16期
7 MichaelF.Sturley,罗从蕤,王琦;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建议修改稿——对来自英国的批评之答复[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年00期
8 詹文友;对一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的评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年05期
9 张文广;;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年02期
10 郭萍;大陆与香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冲突及解决方法[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00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刘昌国;李业斌;;海上货物运输货差中的赔偿问题[A];中国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4年
2 黄晖;李澜;;外贸代理介入海上货物运输时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A];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C];2012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石杰;联合国贸法会审议《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N];国际商报;2002年
2 通讯员 胡荣山 黄晶;研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最新发展态势[N];中国水运报;2009年
3 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 蒋五四;谈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N];国际经贸消息;2001年
4 本报记者 刘丹;未当场验货出现货损谁来赔偿[N];经济参考报;2008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马得懿;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论[D];大连海事大学;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马悦;中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完善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
2 乔世甲;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仍未交付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
3 陶昱立;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单项立法之思考[D];南京财经大学;2015年
4 刘滢;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追偿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5 张琳;论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解释体系的构建[D];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
6 胡义康;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完善[D];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
7 刘雨佳;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履约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D];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
8 王倩;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0年
9 孙蕾;海上货物运输提单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年
10 尉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范围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109713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097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