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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对相关文件、公告所涉及的具体业务的看法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28 06:02

  本文关键词:全面营改增后对相关文件、公告所涉及的具体业务的看法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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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全国各地全面实施营改增。笔者在工作中,对于所实施的营改增所涉及的文件、公告提出了一些看法及建议,希望对从事财务税务工作的同志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 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关键词】营改增 相关规定 建议
【分类号】:D922.22
【正文快照】: 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问题(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采用

本文编号:110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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