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四类金融公司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31 03:18
本文关键词:完善四类金融公司的立法建议
更多相关文章: 金融公司 公司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 资产业务 金融机构 存贷业务 差异化管理 存款业务 负债业务 拆出资金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让四类金融公司取得较大发展,本文认为,应借《商业银行法》修改之机,完善四类金融公司法律制度,但四类金融公司的法律定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银行,需在法律上进行差异化管理。
【关键词】: 金融公司;公司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资产业务;金融机构;存贷业务;差异化管理;存款业务;负债业务;拆出资金;
【分类号】:D922.281
【正文快照】: 我国现存一些与商业银行特征相似的金融机构,它们能吸收特定存款,从事贷款发放业务,且以自身信用承担偿付责任,但不具有结算支付资格。这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四类金融公司”)。 四类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拃v鉭修,
本文编号:112056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120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