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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与公司担保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2 02:18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第十六条与公司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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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明显和困难的则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公司担保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主要是涉及担保债权人、担保人公司、股东三方,三者的行为效力对于当事人责任的分担和公司的运营成本及风险防控产生直接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担保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效用:首先,为债权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以此来降低风险和增强公司信用;其次,为企业增强互信建立基础,从而加速了商品和资本在市场的流通,这有利于整体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公司担保制度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立法对其的关注与其意义不相匹配,我国法律仅仅对公司担保制度进行了简答而不完善的规定,最早的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仅规定禁止董事和经理的不当担保行为,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性规定却没有任何涉及,由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多争议。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废除了1993年《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其第16条为核心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普通担保时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提供关联担保时的特殊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在作出重大担保决议时的特别程序等事项提出了规范化要求,这与1993年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保制度的规定相比是个重要的改进。目前对于公司担保制度中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其基本上都是这样的:首先是正确理解《公司法》第16条的多要表达的目的和以及该条的法律效力,其次是确认《公司法》第16条是否是一个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规范,因为这将成为其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最终才能认定因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而签订的合同的担保能否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否认的是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设置方面现行《公司法》确实已经进行了有意义的修改,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饱受争议的问题,并且已经有一些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经过对《公司法》第16条的分析,很容易得出其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结论,也因此可以说他不能用来辨别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违反规定而订立公司担保合同的行为,其实质上可以被认为是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和股东赋予的权限的越权行为,如果这一说法成立的话,那么是否善意就可以作为判定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了。本文也是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找出其核心是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最终通过分析对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来找出对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行为的区分的必要性,并指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为辨别相对人善意与否的标准。而《公司法》第16条中有关公司担保的权力归属及其操作程序的规定,是确定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的重要根据。在明确了相对人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后,需要解决的就是相对人以什么方式履行审查义务才算善意的问题,这主要是包含相对人对内容的审查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以及应该进行形式审查抑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担保 对外担保规范性质 合同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1 引言12-20
  • 1.1 选题背景12-13
  • 1.2 选题的目的13-14
  • 1.3 选题的意义14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14-17
  • 1.4.1 国内研究现状14-16
  • 1.4.2 国外研究现状16-17
  • 1.5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17-20
  • 1.5.1 论文的研究方法17
  • 1.5.2 论文研究的思路17-20
  • 2 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演进以及适用中存在的争论20-24
  • 2.1《公司法》中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演进20-22
  • 2.2 公司担保制度在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论22-24
  • 2.2.1 合同有效说22
  • 2.2.2 合同无效说22-23
  • 2.2.3 区别对待说23-24
  • 3《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分析24-28
  • 3.1 关于《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之争论24-26
  • 3.1.1 简易标准25
  • 3.1.2 对象标准25
  • 3.1.3 主体标准25
  • 3.1.4 利益标准25-26
  • 3.2《公司法》第16条的重新解读26-28
  • 4 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于担保人公司的审查义务28-39
  • 4.1 公司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存在依据28-33
  • 4.2 公司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履行33-39
  • 4.2.1 审查内容34-35
  • 4.2.2 审查标准35-39
  • 5 我国公司担保制度及其完善39-51
  • 5.1 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现行立法39-41
  • 5.1.1 允许公司提供担保,,赋予公司担保能力39-40
  • 5.1.2 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公司担保40-41
  • 5.1.3 吸纳表决权排除制度以完善担保决策程序41
  • 5.2 我国公司担保制度存在的不足41-47
  • 5.2.1 违反《公司法》提供关联担保效力未明确42-43
  • 5.2.2 违反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的效力未明确43-45
  • 5.2.3 公司担保过分依赖股东(大)会的决议45-47
  • 5.3 完善公司担保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47-51
  • 5.3.1 确定担保合同效力后的法律后果47-48
  • 5.3.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担保体制48-50
  • 5.3.3 完善公司担保决策权力分配机制50-51
  • 结语51-53
  • 参考文献53-55
  • 后记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钱玉林;;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善意”的认定[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05期

2 罗亚海;;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研究[J];社科纵横;2013年06期

3 高圣平;;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3年02期

4 梁上上;;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J];法学;2013年03期

5 宋洁;;《公司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则冲突——以公司的担保能力为例[J];产权导刊;2013年02期

6 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J];中外法学;2012年06期

7 钱玉林;;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J];法学研究;2011年06期

8 崔建远;刘玲伶;;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9 刘玲伶;;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10 张雪;;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立法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112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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