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流通中的直接交付
本文关键词:论票据流通中的直接交付
【摘要】: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作者单位】: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流通 直接交付 无记名票据 空白背书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96) 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JDF1401) 王宽城教育基金会的资助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票据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流通。流通之方式,为背书和直接交付。我国票据法却只承认背书为票据合法转让的方式,直接交付的流通方式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的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通过否定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直接否定了直接交付的效力。一、研究起点和研究价值直接交付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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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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