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17-11-09 18:09
本文关键词: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摘要】: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与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张力认为,共享经济具有平台主体性强、参与者协作性强、负外部性弱的特征,这给规制机关沿用既有规制框架施加约束和限制带来极大困难。现阶段,需要一定的战略性模糊,以便为地方试验留出制度空间,进而为共享经济规制模型的形成提供实践经验的支持。刘权认为,植根于传统工业经济模式中的传统监管,存在监管理念不符合分享经济本质、过度依赖事前性监管措施、监管措施的实效性低、监管依据轻软法等诸多问题。在"互联网+"的新时代背景下,需要政府更新监管思维,确立以自我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合作监管机制,并充分发挥软法在合作监管中的功能。刘明认为,网络约租车行业是体现共享经济理念的代表。在责任承担方面,当承运人因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时,可考虑通过要求网约车平台与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式,在行业内部实现对网约车经营风险的有效消化。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分类号】:D922.296
【正文快照】: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
本文编号:116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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