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确定方法探析
本文关键词: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确定方法探析
【摘要】:仅从保护被保险人角度确定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存在一定困难。如果同时参照保险利益原则,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确定方法,它可以使"第三人"范围变得更加清晰。即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不同主体在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的,不应当认定为"第三人";而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具有同一保险利益的主体,因违约或侵权责任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在相应金额范围内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在具体采用上述方法时,还需要适当注意侵权与违约竞合情况下保险人诉讼选择对"第三人"范围正常延伸的影响。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分类号】:D922.284
【正文快照】: 现行《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均比较模糊,学理上也出现了各种不同解释。如果“第三人”范围的确定长期缺乏统一方法和尺度,必然会导致实践中判决不统一,司法权威受损之不利后果。例如,针对《保险法》第62条中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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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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