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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法人的营利行为

发布时间:2017-11-19 09:20

  本文关键词:论宗教法人的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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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活动基本目的,并不在参加人之间分配利润的一种组织。禁止分红乃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特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宗教法人的营利行动分为自养范围内的营业行为和自养范围外的营业行为。自养范围内的营业行为应与该宗教团体历史上的习惯方式相符合,该部分收入无须纳税。从宗教财产的公益产权特性出发,自养范围外的营业行为需要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防止造成不正当市场竞争。自养范围外的营业行为不属于免税范畴,应当纳税。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司法部课题“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2SFB204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182;D922.2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有关于宗教财产的问题与“营利”二字一直存在莫大关联。近年来,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1。不法牟利者成立伪宗教组织,以正常的信徒捐献活动为缘由进行劝募,以“过分钱财要求”为特征,敛财用以分红[1]。受到争议的宗教组

本文编号:12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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