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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7-11-20 18:46

  本文关键词:我国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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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隐名出资现象屡见不鲜,有关纠纷更是纷繁复杂,由于相关法律规制较为缺乏,因而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在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如何认定是解决纠纷的核心和关键。本文第一部分在对隐名出资的概念、特征、主要成因、发展现状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客观辩证地分析隐名出资的利弊,得出隐名出资是社会经济发展必然产物的结论,对其存废不能或存或废地简单一刀切,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对于那些恶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隐名出资,要依法予以禁止或取缔,与此同时,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善意规避类隐名出资或非规避类隐名出资,则要通过法律的完善以及制度创新对其加以引导与规范。第二部分强调清晰界定隐名出资人概念的重要性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制的不足。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其投资收益、承担股东义务以及相应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而只有厘清隐名出资人同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才能对是否赋予其股东资格予以正确的认定。此外,《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对隐名出资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不足,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当属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第三部分分析了实务界常见的肯定说、否定说、区别说及它们各自的缺陷。在这三大学说基础之上,借鉴其他国家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明确指出应当采用修正形式说,即遵循“以形式要件为原则、以实质要件为例外”的一般适用规则。此外,在形式要件的基础上,确立了“股东名册”一元化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既具有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又彰显了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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