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1 11:21
本文关键词: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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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念虽属舶来品,但在我国确有其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类型,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股权转让和融资的需求。尽管国家监管层将新三板市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公开转让的主要场所,但是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依旧存在着非法证券活动、基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市场透明度不高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差等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高效、安全、快捷的转让。因此,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科学设计做市商制度,设计和细化不同层次市场的转板制度等措施来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以此建立一个公司制的统一性场外交易场所。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制度概述。首先分析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这两个概念,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它与场外交易市场以及新三板市场存在交叉和包含的关系。 第二部分是域外成熟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制度现状及评价。鉴于域外成熟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发展起步早,制度设计完备,文章通过对这些成熟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制度现状进行介绍和评价,以便为我国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部分是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国家监管层将新三板市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集散地,但是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还存在着法律文件单一且法律位阶低、做市商制度缺位、市场转板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股权流动性不足等诸多制度缺陷。 第四部分是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制度完善建议。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法规、科学设计做市商双向竞争报价机制、细化不同层次市场的转板制度并推动公司制的统一场外交易场所制度。以此丰富和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实践,进而为建立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为基础的统一的全国性交易场所提供理论支撑。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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