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新自由贸易园区立法看中国自贸区立法的改进
发布时间:2017-11-26 06:27
本文关键词:从美新自由贸易园区立法看中国自贸区立法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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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和新加坡是世界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园区的典型代表。美国以《对外贸易区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法令》都有各自突出的特点,为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和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我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制度带有创新性,现有立法不论是从形式还是内容上来看都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突破了货物贸易领域。国内的自由贸易园区立法除了应当体系化,还要对接国际标准,内化国际经贸规则。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分类号】:D971.2;DD912.29
【正文快照】: 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s)的概念类似于《京都公约》解释的“自由区”,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我国尽管没有接受“自由区”的相关内容,还是对《京都公约》“自由区”的内涵进行了大量借鉴[1]。自由贸易园区不同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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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芳芸;论美国对外贸易区制度[D];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122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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