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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完善的路径选择——以要保人的资格规制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03 15:19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完善的路径选择——以要保人的资格规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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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团体保险已于现今社会担当着重要角色,而我国保险法制中有关团体保险的规定却略显粗糙,即将出台的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得仍不够清晰,如要保单位法律地位不清、保险利益规定不完善等,致使现行立法不足以有效因应实践中丛生的团体保险诉讼争议。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建议构建要保人代理说以作应对,然而要保人代理说自身也存有诸多不足,有违团体保险本质;因此,欲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应坚持在现有法制下对要保团体的资格属性作法律规制,并辅以道德危险防范措施。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84
【正文快照】: 作为员工福利的团体保险,自1911年出现于美国以来,经百余年发展,1现今已在保险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有学者认为,如今的团体保险已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险是员工之最基本保障,团体保险则是补充社会保险不足所生之保险商品。2我国自1980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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