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完善的路径选择——以要保人的资格规制为中心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完善的路径选择——以要保人的资格规制为中心
【摘要】:团体保险已于现今社会担当着重要角色,而我国保险法制中有关团体保险的规定却略显粗糙,即将出台的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得仍不够清晰,如要保单位法律地位不清、保险利益规定不完善等,致使现行立法不足以有效因应实践中丛生的团体保险诉讼争议。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建议构建要保人代理说以作应对,然而要保人代理说自身也存有诸多不足,有违团体保险本质;因此,欲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应坚持在现有法制下对要保团体的资格属性作法律规制,并辅以道德危险防范措施。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84
【正文快照】: 作为员工福利的团体保险,自1911年出现于美国以来,经百余年发展,1现今已在保险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有学者认为,如今的团体保险已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险是员工之最基本保障,团体保险则是补充社会保险不足所生之保险商品。2我国自1980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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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金麟;;从案例看团体保险市场的问题与法律适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12期
5 缴洁;;论我国团体保险的立法完善——由一则团体保险纠纷案引出[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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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石慧荣;;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兼论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06期
8 涂咏松;;论团体保险之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J];政治与法律;2007年02期
9 叶峰;;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缔约信息法律风险研究[J];仲裁研究;201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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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香佳;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N];中国保险报;2009年
2 陈欣;保险公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问题[N];中国保险报;2004年
3 王嵘;团险业务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意义有限[N];中国保险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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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琳;我国大学生团体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山东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24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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