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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1 09:17

  本文关键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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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民从世代依附的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城镇化建设中,导致农村土地抛荒形势严峻。加上农业发展方式逐渐向现代化转型,在集约化与规模化的驱动下,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现有土地流转方式在制度上存在许多限制,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化发展和“十三五”规划的逐步推行,如何让农民更好的从土地中获得收益,挣脱农村土地流转效益低这个农村经济发展最大的桎梏,成为当下社会的重中之重。信托制度作为当下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则是利用信托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相结合,在遵循现行法律和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一项创新。浙江绍兴在2001年为缓解农村土地供求矛盾,率先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湖南益阳在全市部署了土地确权工作,充分汲取绍兴模式经验,于2009年也将农村土地流转方向转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此同时,中信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信托公司也开始通过土地信托为农业经营企业和农业大户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文通过土地信托制度的理论展开分析,在对现有三种典型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实践充分讨论后,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首先为引言,介绍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然后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土地信托流转的研究,为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提供方向。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土地信托流转的制度优势。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概念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依据,并通过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论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不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相应的法律支撑,而且还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方针中有着政策依据。在信托流转方式与传统土地流转方式进行横向对比中,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其独立性特征保证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维护了信托财产的安全。通过对比发现,由于其它流转方式在流转主体、流转资质、流转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面对新形势下农村规模化生产的需求,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与推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阐述当前信托模式的主要特征。以“绍兴模式”、“草尾模式”以及中信信托模式为案例,详细介绍这三种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过程。结合前文中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分析,提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少真正转移至受托人而违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受托人行政权力过大缺乏监管以及转包合同下隐藏的反租倒包等。第三章反思主流信托模式下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已有实践探索的法律分析,归纳出我国农村土信托流转制度的健全需解决的便是实践中反映的信托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明确e笪侍夂土髯倘狈Ψ晒娣兜奈侍,

本文编号:127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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