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股东的地位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股东的地位
【摘要】: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提供金融公共产品的职能,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让经营失败的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然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哪些仍存希望的银行能够更好地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重整制度给企业的股东地位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股东在正常经营下的权利会受到限制,而又会在重整过程中赋予一些权利。商业银行的重整过程涉及的利益更为广泛,其中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等公权力的介入会对股东的地位造成何种影响?银行不同股东的之间的地位有何差别?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核心观点为:重整制度对企业的股东地位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但是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重整制度使股东仍能作为参与主体参加重整,维护自身权益。在普通企业的重整过程中,企业的目标不在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维护利益平衡。在银行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同样贯彻其中,并且由于公权力的介入,股东地位被进一步削弱。在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状况下,其股权结构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甚至上市银行中普遍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为了防止股东权利滥用,在银行公司的治理过程中,需要对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在银行重整过程中,防止股东权利滥用,保障债权人利益更加重要,但是在我国的银行重整过程中,法律并未对对于股东权利限制的内容作出规定。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享有的股东权、银行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导致股东权利配置的不均以及商业银行中特殊类别股股东的权利。第二章从普通企业的重整程序出发,探究了重整制度下股东地位变动的诱因以及重整制度一般需要遵循的原则。接着从银行的特殊性出发,介绍了银行的救助措施、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第三章则研究了银行股东在重整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及其权利所受到的限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并针对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章讨论了商业银行优先股股东作为银行的特殊类别股东在重整制度下其优先权受到的限制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一类特殊的股份,其权利内容与普通股股东权利有很大区别。它在重整过程中可能因触发事件转换为普通股而享有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地位,此时优先股的优先权在银行重整程序中难以实现。再者,在重整过程中,优先股能否以股东身份参与重整,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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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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