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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以该法律术语的适用性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2-19 02:02

  本文关键词: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以该法律术语的适用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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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的立法空白,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尚未明确,学界对此也还没形成统一意见。但近年来,"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术语已经被法院和各政府部门使用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中去。在使用这个术语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逐渐清晰,因为法院和政府部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认识。裁判文书的内容显示,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能够涵盖大部分的银行客户和保险客户。但在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上,不同法院存在着意见分歧。而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金融消费者由银行业消费者、保险消费者以及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而言,银行业消费者指的是银行业中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而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普通投资者是证券业中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之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便呼之欲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并且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别保护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作者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8
【正文快照】: 目前,尚未有法律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做出统一而清晰的定义,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也并未明确。不过,这一术语已被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和使用。而各单位在颁布政策,执行职务的时候,已经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和各政府部门对于金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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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记者 沈,

本文编号:130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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