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之建立
发布时间:2017-12-22 18:23
本文关键词:论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之建立 出处:《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依照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对变更受益人享有绝对之权利,然而,在被保险人对受益人作出某种承诺的情况下,这种变更可能损害原受益人的利益。对这种利益损害的救济办法有三种:追究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对保险人课以通知义务和责任、建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其中,建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最具优势。我国应采取"声明放弃主义"建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不可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对被保险人的保单贷款、解除保险合同、转让保险合同利益等构成限制。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致死者丧失受益权。在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下,保险金归于该受益人的遗产。
【作者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FX019)
【分类号】:D922.284
【正文快照】: 一、变更受益人引发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据此,在我国,变更受益人之权利归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主体。又因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之给付乃基于被保险人寿命或身体之损害而来,被保险人于保险法律关系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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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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