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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别除权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30 15:10

  本文关键词:我国破产别除权立法研究 出处:《山东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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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程序法上,破产法是民事诉讼的特别法,而在实体法上破产法则是民法的特别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从政策性破产转变为依法破产,破产程序业已从单纯的清理债务人财产以了结债权债务为目标向挽救企业重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实现最优化利益分配等多重目标发展。而此多重目标的实现与别除权固有的优先受偿性之间存在冲突,要使该冲突得以化解,必须重新设计完善别除权制度,可见别除权制度设定的科学与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破产程序的成败。作为民法特别法存在的破产法,其以冲突解决和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原则上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实体权利义务格局,但在破产程序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需就各种民商实体权利的性质和顺位在破产法上作出必要的鉴别和确认,同时有必要结合该权利在破产法中的行使特点作出有别于民商实体法中的规定。我国破产法上别除权制度的出现就是对民商实体权利的性质和顺位作出有效鉴别和确认的表现,对该权利的有关限制规范则是破产法根据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做出的有别于民商实体法的规定。“别除权”最初确立于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为英美法系规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担保债权,该制度为各国破产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是破产法中独有的概念。我国破产理论界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的优先受偿权”即为“别除权”,这是我国对别除权制度的法律确认,我国曾在破产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一度采用了“别除权”,但为了使法律更加通俗易懂,故而在正式立法中未采用“别除权”这一概念。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关别除权案件的分析思考,得出我国破产别除权立法方面不尽完善的结论,据此以我国破产别除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基础权利等理论为起点,通过分析我国破产立法对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发现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国外破产立法中有关别除权的规定,以为我国破产别除权在立法方面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最终目标。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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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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