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现象怪圈及立法保护路径——兼评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8-01-16 03:19
本文关键词:“童星”现象怪圈及立法保护路径——兼评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出处:《当代青年研究》2016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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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采纳了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的观点。该规定意在通过抑制未成年人劳动权利从而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并存在着进一步侵害"童星"权益,与民法若干原则相抵触的弊端。我国《劳动法》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事业"这一概念,但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且在未来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也存在抑制说和保护说两种竞争。而美国、英国及日本的相关"童星"保护立法中关于申请审核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及取得报酬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童星"保护立法提供经验与借鉴。
[Abstract]:The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vertising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 which was revised in 2015 , adopted the idea of " prohibiting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10 years " proposed in the second review of the revised draft . It is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by suppressing the labor rights of minors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669.5;D922.294
【正文快照】: 一、立法路径选择之争:抑制或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软件的普及、以未成年人为主题的电视电影作品的问世与真人秀节目的引进,涌现出前所未有的一大批从事文艺事业的青少年群体,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童星”。青少年属于未成年人,他们从事文艺事业,不论是进行表演、模特、广告代,
本文编号:14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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