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的表达性使用及其法律调整
本文关键词: 标准 表达性使用 版权 相关市场 不正当竞争 出处:《河北法学》2017年1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对其使用包括功能性和表达性两个层面。前者是指对"标准"内容的利用,如根据法律规定去履行义务或依照技术规范去制造产品;后者是指围绕着"标准"之表达所进行的复制、发行等行为。对于"标准"之表达的可版权性分析应从版权激励的必要性、接触"标准"内容的可能性及表达方式的可选择性等三个维度进行。与普通作品相比,对于表达性使用"标准"之情形,被告的合理使用与默示许可抗辩更容易获得成功,版权人禁令救济请求获得支持的难度也更大。对于"标准"的表达性使用行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但只能局限于特定范围之内。
[Abstract]:"Standard" refers to the "criterion of measuring things", the use of which includes two levels: functional and expressive. The former refers to the use of the content of "standard". Such a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r in accordance with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manufacture products; The latter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re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around the expression of "standard". The copyright analysis of the expression of "standar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necessity of copyright incentive. The possibility of contact with the content of the "standard" and the selectivity of the mode of expression are carried out. Compared with the ordinary works, the use of the "standard" for expressiveness is carried out. The defendant's reasonable use and implied permission defense are more likely to succeed. It is also more difficult to obtain support for copyright owners' injunctive relief requests. The expressive use of the "standard" can be adjusted through a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but only within a specific scope.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理性人标准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研究》(16SFB203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294
【正文快照】: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一、问题的提出“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1]。其发布者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私人机构;从效力上看既有强制性的法律,也有倡导性的规定,还有虽未明确但事实上却被人们普遍遵守的惯例;在内容上既可能涉及关于行为的步骤或方式,也会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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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4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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