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21 03:39
本文关键词: 企业年金 信托 养老保险 监管 出处:《河北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并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快乐幸福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心愿。但目前,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问题非常严峻,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而企业职工个人养老账户空账运行造成的巨额隐性债务更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与之相伴随,企业年金信托这一新型年金基金投资形式应运而生,并以其独有的优越性迅速发展起来。随着这种投资方式的逐渐普及,在对其进行限制与整合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该文主要是研究中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内容涉及企业年金信托的概念和特点、企业年金信托的内在法律关系,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信托监管制度的优劣以及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监管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等,重点探讨了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监管制度的相关对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年金以及企业年金信托的概述,介绍两者的概念,通过讲解信托制度的特点分析企业年金信托的特殊之处和优势所在,以及对企业年金信托市场进行法律管控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整篇论文的核心之处,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监管制度的内在法律关系,从主体、监管模式、监管内容三方面做一个整体把握。我国参与企业年金信托监管过程的部门种类繁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信托中受托机构审批的主体,此外,年金信托在运营过程中涉及证券、银行、保险多个金融领域,为此我国将监管职能分别交给了对应领域的监管机构,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协同监管。在监管模式方面,该文比较了欧美主要国家对于审慎监管和定量监管两种模式的不同选择,分析得知基于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实状态,定量监管模式显然更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在深入剖析年金信托的法律关系后,进而得到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还存在着立法层级低,监管主体协调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保护不到位,税收优惠监管措施不健全四个问题。第三部分是以英国、美国、日本、智利的企业年金信托监管法律为例子,就国外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是如何分配和规定企业年金信托主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进行法律管控,怎么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保护受益人利益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的现行监管法律的不完善有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在前面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监管的几点建议,从完善立法、内外部协调监管、司法争议解决机制三方面完善我国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立法体系方面,着重强调提高立法层次,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关注中小企业利益;该文指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要同时发展,不可偏废其一,内部监管要注意提升信托机构内部人员专业素质,防范关联交易,外部监管一定要做到机构内部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体制,避免重复监管和空白监管的出现。谈及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则是因为有发展必然有纠纷,有纠纷必然要有争议解决机制,企业年金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社会保障和金融业密切相关,不能简单的将其正义划入劳动纠纷或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关于司法争议解决机制主要从所属范围和调解制度两方面来论述。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年金信托作为其运作模式发展前景广阔,而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则是促使其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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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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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瑞霞;刘瑞萍;;试析企业年金的风险及控制[J];山东劳动保障;2008年11期
,本文编号:14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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