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研究
本文选题:纵向垄断协议 切入点:举证责任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且其消极影响相对横向垄断协议较小,其特殊性决定了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不能完全照搬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我国现阶段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为了弥补此领域的立法空白,本文通过梳理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和过程,提出完善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立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特殊性,通过理论溯源、立法考察、实证检验三个方面论证肯定消费者、经营者提起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定梳理原告提起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的初步举证责任。随后结合英美国家及德国、日本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我国宜采用合理原则认定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阐明合理原则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着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最后在此基础上以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为指导,分别对消费者作为原告、非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作为原告及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作为原告三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设想。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纵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知识。该部分主要介绍纵向垄断协议的内涵、特征和影响。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达成垄断协议,当垄断协议参与者是相关行业的上下游经营者关系时,该协议就是纵向垄断协议;随后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主观目的以及影响四个方面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最后详细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第二部分: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确立及依据。该部分通过理论溯源、立法考察和实践检验三个角度论证确定了消费者、经营者在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资格。第三部分: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该部分阐述了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对存在纵向垄断协议、存在损害事实、垄断行为与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进行初步举证。第四部分: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的原则及其对诉讼证明责任的影响。该部分首先阐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原则的发展,即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发展;再明确指出我国宜采用合理原则,并从合理原则是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条文的题中之义、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反垄断潮流三个方面加以论证。最后在此基础上阐明合理原则对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责任的存在和分配起决定性作用。第五部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指导下,建议当消费者为原告时,应由被告承担纵向垄断协议不违法的证明责任;当非参与垄断协议经营者作为原告时,应由被告承担纵向垄断协议不违法的证明责任;当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作为原告时,违法纵向垄断协议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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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4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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