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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标准的法理探析

发布时间:2018-04-05 16:20

  本文选题:破产重整 切入点:出资人权益调整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应当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去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制定出良法给经济发展设定出范围和轨道,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又要求我们充分运用法理思维,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去解释现实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我们不仅要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设置必要的门槛,来保证市场交易主体资质的完备性,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市场主体的退出进行法律规制,市场主体的有效退出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完善,使市场形成一个流动机制,通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完成企业的优胜劣汰,保证市场的欣欣向荣。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也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举措之一。破产法律作为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保障债权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引入了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立法理念以及社会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不再认为破产法仅仅只是一部清算法,破产法律的最终目标也由“消灭企业法律人格”转变为“促进债务人复兴”。历数人类经济发展的进程,从市场主体的发展来看,市场主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经历了不同的法律人格,从最早的合伙企业,到有限责任公司,再到股份有限公司,继而上市公司,最后衍生成为现在的跨国集团,法律拟制的法人主体规模越来越庞大。以上市公司为例,随着现代互联网科技的高度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司已经不再成为一小撮人的“专利”,现在很难说公司仅仅是关联于股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不管是作为发起人的股东,亦或是新加入的股东,甚至是市场中的潜在股份购买者,都与公司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有学者还认为,公司聘请的劳动人员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社会中的很多人都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或大或小的股东,每个公司的营运状况以及利润收益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上市公司一旦破产清算,其不仅减少了数以万计的股东权益,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不良状况不可估量。但是又由于社会“丛林法则”的存在,上市公司也会因为经营策略以及技术革命的影响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在权衡多项因素决定不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对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申报债权以及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往往会促使我们去调整出资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公平公正就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拯救企业的一项举措,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营运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引入资金重组方和削减债权、削减出资人权益等方式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困境,从而恢复营运能力。出资人权益调整,亦即股东权益调整,是指对企业原出资人所持有的股份或投资份额进行削减或出让给新的投资人,或者出资人增加投资,以改变企业投资构成,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是促进企业重生的一种方式。简单的说,就是削减现有出资人的权益,实现出资人权益的重新分配。在公司设立和运营阶段,公司财产主要来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当股东向公司投资,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之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就转化为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东主要通过红利分配和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收益,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营运状态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公司营运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增强,股东的财产价值就越高,反之越低。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情况下,股东的财产会源源不断增加,但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甚至资不抵债或者濒临破产时,股东将会受到最直接的不利影响,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只有通过破产重整后公司方可获得新生,股东的权益才能够继续保持。从宪法角度而言,股东权益亦是股东的私人财产,对自然人私人财产的剥夺是侵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只有严格依法判决执行,才能够保护好自然人的财产权。对股东权益的调整需要遵循股东自治原则,如果是法院的强制调整,则需要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强制调整标准和幅度如果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理分析,则很难说是公平公正的。通过查阅相关网站并参考相关书籍,从2007年6月1日到2014年4月的7年时间内,国内总共有40多家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且完成重整程序。通过对比这40多家上市公司被批准的重整计划书,我们发现,计划书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情况总结下来有下列两个特征,第一,原公司股东尽管被削减了部分股份,但均在重整后的上市公司中得到了保留;第二,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流通股(或限售股)股东,其股份让渡的比例要大于非控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以*ST九发为例,其重整计划书中称:“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九发股份股票;其中大股东九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因非经营性占用九发股份资金、对上市公司陷入困境负有主要责任,其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以*ST华源为例,其重整计划书中称,“在华源股份缩减股本的基础上,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由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负有更大的责任,故华源集团的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本文主要基于现有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证案例,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标准进行法理探析。从实证案例入手,总结出这些重整案例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表现出的规律,拟对司法实践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所展现的法律现象进行解释,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实践中引出问题,通过法学理论来阐释和论证这些问题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结合相关网站和参考相关书籍,通过对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至2014年4月为止的7年期间内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40多家上市公司重整情况进行对比统计,通过对具有典型性的上市公司重整实例的列举分析,总结出两个规律,第一个是不管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否为正,即使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股东在重整计划中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股份权益保留;第二个是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让渡比例高于非控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从而引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标准法理分析的思考。第二章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合法性进行法理分析,通过理论结合法律规定的方法,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股权理论特性以及符合利益平衡要求三个角度出发,论证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调整出资人权益。第三章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保留的合理性进行法理分析,从绝对优先原则的缺失、忽视控制权转移以及符合重整价值发现理念三个角度予以论证,旨在解决为什么即使在所有者权益为负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出资人权益都不削减为零,反而适当予以保留。同时结合现有的证券注册制改革,对IPO注册制和转板机制进行一个前沿展望。第四章主要对不同股东调整比例不同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分为两大问题,第一,控股股东的权益调整比例要高于中小股东,第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调整要高于流通股股东。以公司契约为基础,分别从控制权溢价和诚信义务引发的价值担保理念两个角度出发对两者进行论证解释。
[Abstract]:In the market economy , we need not only to set the necessary threshold for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 but also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orderly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 It is difficult to say that the company is only affiliated with shareholders , the scope of the company ' s stakeholders is expanding , whether it is the shareholder of the promoter , or the newly added shareholder , or even the potential share purchaser in the market , has a more or less connection with the company . The shareholder ' s equity is also the shareholder ' s private property . The deprivation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of the natural person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 On the basis of the reduction of stock capital of listed companies , the shareholders '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are compared with those of non -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tradable shares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王欣新;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J];法学杂志;2005年04期



本文编号:171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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