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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中的行为性条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21:31

  本文选题:反垄断法 + 经营者集中 ; 参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经营者集中可以使企业在人员、组织、市场等方面形成一个整体,快速整合资源,带来规模效应。然而,经营者集中使企业快速成长壮大的同时,不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会采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既可以有效规制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又可以保证经营者集中的效率。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之间寻找平衡点,是直接禁止与直接批准之间最佳的救济方式。经营者集中附限制性条件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结构性条件与行为性条件。欧美等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时,通常青睐于采用结构性条件,这是因为附加结构性条件能够迅速产生救济效果,并且能持续永久的解决经营者集中损害竞争的后果。但是近年来,欧美国家对救济措施选择的态度发生明显改变,认为行为性条件有较大的适用空间。我国《反垄断法》自颁布以后,商务部总共附条件批准了24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纯粹运用行为性限制条件的案件有15起之多。商务部如此频繁的采用的行为性条件,和欧美国家做法的并不相同。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行为性条件的相关立法,整体执法经验也略有不足。本文主要以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中的行为性条件作为研究对象,着重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商务部已公布的执法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展开实证研究,以对行为性限制条件的运用特点及运用环境进行梳理和总结,得出以下观点:行为性条件在条件设计上具有灵活性特点,可以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避免过度干预经营者集中,并且可以作为结构性条件的有效补充;但是,行为性条件的监督与执行难度大,难以长期有效,并且,有可能扰乱市场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在选择限制性条件时,在同等条件下,还应优先选择适用结构性条件。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use of restrictive condition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 which can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and avoid excessive intervention . However , in the past few years , there is no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conditions of behavior limitation , which can be used as an effective supplement to the market competition .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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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潇露;;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之调整——以反垄断法的剥离制度为视角[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8期

2 吕明瑜;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5期

3 韩伟;;经合组织2011年合并救济论坛介评[J];经济法研究;2014年01期



本文编号:173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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