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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结果的广告属性及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8-04-14 19:12

  本文选题:付费搜索结果 + 广告 ; 参考:《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付费搜索作为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工具的技术性衍生而来的一项服务,在方便了大众网民的信息获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各种虚假信息隐藏在搜索结果中迷惑着网民,同时搜索结果提供者又缺乏对其应尽的注意、审查义务,导致频频发生侵犯相关主体利益的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而探究问题背后的根源,除了缺乏相应的自律和监督外,更是付费搜索结果的法律属性不明所致,因此,本文以探究付费搜索结果的法律属性入手,论证其具有广告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制,进而通过规制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现实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对付费搜索结果进行基本介绍后,笔者梳理了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付费搜索结果是否属于广告的相关争论和不同判例。在总结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笔者从三个角度论证付费搜索的广告性质,即付费搜索结果具有营利性、起推销和宣传作用的广而告之性以及特定商品服务的指向性,同时笔者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对付费搜索的定性经验,最终得出付费搜索就是广告的结论,理应受《广告法》的规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7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付费搜索结果,至此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明确将付费搜索结果定性为广告的国家。既然明确了付费搜索的广告性质,自然应该适用《广告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对付费搜索结果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采用“问题的提出——问题的解决”的方式对如何规制付费搜索结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付费搜索结果现存较为急迫显著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广告性质标识含糊;二是兼具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身份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审查义务不明确;三是有关部门对付费搜索结果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付费搜索违法成本偏低违法现象多发。为更好地规制付费搜索结果,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相应提出一系列建议。对于广告性质标识问题,我国《广告法》以及《暂行办法》中都明确提出广告应当具有广告标识,但针对付费搜索结果具体应如何标识,如何做到与极易混淆大众的自然搜索结果相区分是笔者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在总结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付费搜索结果广告标识能够更加清晰可辨。而搜索引擎审查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具体分为两个部分,即对网页内容的注意义务与关键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主动审查义务。笔者在法理探讨、案例分析以及域外借鉴的基础上,对注意义务和主动审查义务做了较为详实的解读,不仅在法理上找到了相应依据,更做了正当性论证和不同程度义务合理性的探讨。最后针对付费搜索的监管之难,笔者认为应从两个层次下手,一是加强有效监管;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管主体,但对于付费搜索这种技术性且与自然搜索结果时常混合的广告,仅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联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统一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同时数据显示现实中付费搜索等互联网广告违法激增原因之一便是违法成本偏低,导致搜索引擎和一些企业宁可铤而走险。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付费搜索等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避免类似“魏则西”事件的悲剧再次发生。
[Abstract]:This paper mak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gulate paid search results . It also mak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gulate paid search results . In addition to lack of corresponding self - discipline and supervision , the author mak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gulate paid search results . In addition , the author mak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gulate the results of paid search . The punishment should be increased to avoid the recurrence of the tragedy similar to the " Weixi " event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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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5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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