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议“推定说”和“认定说”之争
本文选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 + 市场支配地位 ; 参考:《法学》2017年03期
【摘要】: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推定说"和"认定说"两种观点。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多义性、必要性存疑、可能存在替代性技术等特点,并非任何标准必要专利都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因此"推定说"值得质疑。而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具有不确定性的角度看,采纳"认定说"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更为妥适。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时,结合《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还需考量如下因素:一是改造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弱化市场份额的作用;二是重视不同标准相互竞争产生的纵向限制;三是关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相互牵制、标准化组织对权利人的制衡、标准与技术的动态发展和演进等其他因素。
[Abstract]:To judge whether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ee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market, there are two viewpoints in practice and theory: "presumption" and "cognizance".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lysemy, necessity doubt, possible alternative technology and so on. Not any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constitutes an independent relevant market, so the presumption theory is worth questioning.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uncertainty of the relevant market definition of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it is more appropriate to adopt the "cognizance theory" to judg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market.In determin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ee in the market, the following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8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first, to reform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the market share and to weaken the role of the market share;The second is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vertical limitation caused by the competition among different standards, and the third is to pay attention to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mutual restraint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holders, the checks and balances of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s on the right holders,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and so on.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王先林教授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协调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15AFX01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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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6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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