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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8 00:14

  本文选题:再保险 +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 参考:《吉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能够有效地均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对于保险人权利的维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再保险作为一种在更广范围内分散风险的保险制度,也理应得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然而,纵观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作出规定,仅在财产保险一节中概括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这对再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实属不利。本文通过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探寻出再保险人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该权利具体行使规则进行分析,力图描绘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整面貌。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及法理论证等方法,通过全面分析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针对分析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决定再保险人是否能够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再保险合同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可以将再保险合同视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这样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原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也能起到保护原保险人的功能。再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不仅能够体现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有效均衡再保险人、原保险人、原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当得利情况的出现。 权利的关键在于取得与行使,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取得与行使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与其有再保险合约的原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取得方式上,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当然代位取得对加害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受到行使名义、行使对象等方面的影响,而且权利行使对相关联系人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对于这些问题本部分都将予以详细分析。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限制与维护。再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一方面,须受到求偿范围、求偿对象、第三人抗辩与诉讼时效等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在行使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法律保障也是实现权利功能所必不可少的。此部分与本文第二部分相结合,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行使、限制与维护四个角度全面分析了该制度,利于我们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整体把握。 通过上文分析,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的相关规则并没有予以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进而解决理论和实务中所存在的争议。本文第四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立法建议:第一,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第二,在立法上确认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第三,明确规定再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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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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