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本文选题:资本 + 显著不足 ; 参考:《法学评论》2015年03期
【摘要】: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的取消以及发起设立的公司认缴资本制的完全确立(分期缴纳不再受年限限制),"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实需求急剧增加,并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效率与安全、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制下,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应以注册资本为衡量依据,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方式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客观情形,并在明确其既可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又可应用于公司经营之中的思想下,就法人格否认中自愿之债与法定之债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区分设计。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In particular, the abolition of the statutory minimum capital system and the complet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bscription capital system of the company initiated by the company (the phased payment is no longer subject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fixed number of years), the realistic demand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has increased sharply under the situation of "significant capital deficiency".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tool for balancing efficiency and secu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in judicial practice. Under the current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accurate application of this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the objective situation of "significant shortage of capital"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fact judgment and value judg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idea that it can be appli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and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this paper make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the related legal liabilities of the voluntary debt and the legal obligation in the denial of legal personality.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重构研究”(12AFX01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市场化背景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法律制度创新”(14BFX1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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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1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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