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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合同中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21 09:27

  本文选题:旅游合同 +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 参考:《安徽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旅游业作为一项朝阳产业,现今已被列为世界第三大产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旅游消费的投入也进一步提升。我国的旅游行业在近些年一直保持平稳有序的增长,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发展总会有一些问题随之而来。旅游行业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旅游纠纷的数量也不可避免的呈现出增加的态势。在旅游活动中,旅游合同作为一种基础的合同,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旅游法律关系中有着决定性的功能和关键性的作用。但目前情况是我国的旅游相关立法空白较多,内容极度缺失,因为旅游业者违约而导致旅游者时间浪费的问题不时出现。在旅游者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方面处于空洞状态,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例子也善乏可陈。而在全世界范围内,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早已走过发展期,相关理论逐渐趋近成熟,司法实践中也已成功与该理论实现了相当程度的融会贯通。该制度不但有助于有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推动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立法水平的持续提升。由此可见,对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是必要的、有深远意义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上都走在世界前列,相关法律对该损害赔偿责任都有各自的定义,差距也是毫厘之间,并无较大区别。而对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存在不同看法。财产损害说乃德国实务界之变通手段,在当时有其先进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缺点暴露的愈加明显。而非财产损害说乃返璞归真之道,真正揭示了旅游中时间浪费的性质,孰优孰劣显而易见。通过交叉比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结合我国立法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现状,能够明显看出我国在该领域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这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理论界和实务界百花齐放百鸟争鸣,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在如今违约情况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被相继接受的情况下,已经足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后再让我们从旅游合同中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财产损害救济的严重不足等不同的角度切入,就能够深切体现出我国构建该项制度的必要性。而我国合同法107条、112条和113条则为构建我国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供了强大地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在分析得出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后,责任主体和构成要件的确定也是顺理成章。在自由裁量原则、可预见性规则、补偿性原则等三大赔偿原则的框架下,吸收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中对该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应规定的精华之处,提出了对该责任赔偿范围的一点想法:时间浪费赔偿按日结算,参照当地旅游业当月营业利润标准日平均数为基数、综合旅费日平均数和最后的限制条款。
[Abstract]:The tourism industry , as a kind of sunrise industry , has been listed as the world ' s third - largest industry . After China ' s entry into WTO , the investment of tourism consumption has been improved .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6;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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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1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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