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的实证分析与完善措施
本文选题:人格否认 + 资本制度改革 ; 参考:《山东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人格否认制度绝对高度汇聚了立法者的才智,该法单单是用第20、64两项文款,统共只有寥寥数字汇精凝神,就架构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是对整部公司法最经典的独立人格法律假设的扬弃,是整个组织体焕发市场经济发展活力的源泉。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发端于美国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我国尽管能够以成文法的形式舶来,却丝毫不能动摇该制度鲜明的个案衡平特征。由此,想要制定出该制度的统一明确的司法适用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学者们普遍提出了该制度的四项适用情形,其中之一便是资本显著不足。相比于人格否认制度的其他适用情形如人格混同、反向刺破、姐妹刺破、过度控制等,我国学者对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情形的探讨是少之又少的,现有的探讨成果都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理论发展迟迟停滞不前。在2014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前,鲜有单独对本文课题进行详细深入研究的学者。2014年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的核心精神就是放松对公司资本的事前监管,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由此,学者们普遍担心,恶意的股东会利用公司资本章程自治做文章,坑害债权人的利益。利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的规范适用,能够对遭遇不公的交易相对人展开强有力的救济。因此2014年后研究资本显著不足问题的学者渐渐多了起来。可是三年过去,学者对资本显著不足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初级层面,对资本显著不足的司法适用几乎起不到任何帮助。司法审判实务更是有如一副云里雾中之境。各级法官、各地法官均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观点,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已经落地生根了 11年,除了开头提到的两条法条,从未出台过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更别说是作为其中适用情形之一的资本显著不足具体的认定标准了。我国法官习惯于依照现有法条或者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在资本显著不足认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反而感到无所适从。但是法官作为审判的专家,必须公正审判资本显著不足案件,以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本文通过对资本显著不足当前理论探讨成果进行详细梳理,明确理论界探讨成果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同时运用案例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详细分析当前资本显著不足的司法审判现状,总结案件审判的特点。在充分考察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基础上,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建议措施,以期实现对当事人的有效救济,彰显法律的公正,这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一处是案例实证分析研究。通过北大法宝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个权威的数据库搜索近6年的大量资本显著不足案例进行研读,分宏观统计与微观解读两个维度对资本显著不足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另一处是提出资本的概念应采行营运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双重概念,在合同订立的时点,辅之以财务管理的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与专家证言进行资本充足与否的判断。提出运用纵向偿债能力趋势分析与横向偿债能力比较的定性方法对公司资本充足与否进行认定,摒弃现有学者或法官判案运用的定量分析思维。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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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3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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