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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04 14:26
【摘要】: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实属舶来品,发展历史只有短短5年。即便如此,其发展后劲却很足,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自银监会2009年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共批准设立了七家消费金融公司,投资金额从3亿~20亿不等。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研究多是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研究集中在消费信贷行为和风险防范,而从法学视角研究的成果较少,专门研究监管的文章更是屈指可数。因此,深入研究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现状,找出现行监管模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创新点是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方面来构建并完善现有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上需完善立法,建立配套法律,细化规则并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优势,与法律监管形成互补,构建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内部监管从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人选任制度、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四个方面减少公司内部风险,构建内部监管体系。本硕士论文包括前言和五个主体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基础谈起,主要介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情况。通过与国外作对比,总结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进而论述监管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目标。第二部分主要论证监管的必要性。市场自由化下消费金融公司有其自身弊病,需要政府通过法律进行调控和监管。同时,监管消费金融公司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基于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监管现状和内部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目前监管主要问题并探究其成因。其中,外部问题集中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规定原则化操作性差和行业自律监管不完备三个方面;内部问题集中在特殊股权结构和经营模式引发的潜在风险、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消费信贷交易风险三个方面。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消费金融公司在英国、美国、日本的发展情况、监管措施和监管特点,总结其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完善的立法体系、发达的行业协会、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完备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等。第五部分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基于第一到第四部分的论述,就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提出建议。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两个方面提建议。外部监管从完善立法、细化管理办法和组建行业自律组织来完善。具体包括: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完善金融配套立法和健全个人征信体系来完善监管立法;通过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明确经营范围和规范破产制度来细化管理办法;通过形成行业自律组织,构建行业联动机制并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内部监管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管理人制度、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减少信贷交易风险、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四个方面来降低企业风险,构建内部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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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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