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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12 10:13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然而独立董事制度自引入我国以来,其独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一直饱受质疑,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出发,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深入分析影响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本文除绪论外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本部分包括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中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第二节,首先通过总结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42件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列举了独立董事受处罚的共同原因,比如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导致独立董事无法履职或缺乏监督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有的独立董事甚至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舞弊行为提供方便,对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行为置若罔闻。其次,根据其他学者对我国独立董事实践的调研数据,指出独立董事的选任权基本掌握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中,他们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更为在乎的是其所选任的独立董事是否能为其所用,不会成为他们在管理经营公司中的障碍。同时,多数独立董事对公司各重要会议的决议事项沉默不语或草草了事,给人以事不关己的感觉。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欠缺独立性,并分解为三个子问题。第二部分为选任独立性问题。本部分包括两节。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独立董事法律法规中关于消极任职资格所存在的问题,认为关于我国独立董事消极任职资格的规定过窄,对于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利益的其他公司的职员没有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这使得存在关联利益的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成为独立董事,架空了独立董事制度,最终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无法得到发挥。同时指出拥有政治背景的独立董事虽不乏能人,但始终难以排除权力寻租之嫌,法律或相关政策对退休高官从事独立董事未作任何限制有欠妥当。其次,该节对独立董事积极任职资格的问题以及独立董事兼职数量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一名独立董事至少牵扯到三方利益,而过多的利益牵扯将导致独立董事很难独立履行职权或者没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职权,最终的结果必然沦为“花瓶董事”而丧失其独立性。最后,该节对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举制度中的提名权问题以及投票方式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有的选举方式难以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第二节首先对第一节中提到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延长独立董事的“脱敏”时间并将社会关系纳入考察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指标中来,同时指出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方面应当将年龄以及是否具有会计或法律专业作为考察对象,并建议对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作出相应限制。其次,该节借鉴其他学者对国外选举制度的实验以及分析,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在独立董事选举制度的取舍方面,应当将表决权回避制度作为强制性规定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第三部分为履职独立性问题。本部分包括三节。第一节首先对独立董事知情权无法行使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法律位阶偏低,导致上市公司忽视独立董事知情权保障;现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几乎无法操作;知情权受到侵害缺乏救济途径,如果独立董事提出了申请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的要求,董事会却不采纳,独立董事的作用也无法发挥;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没有办法获得上市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对存在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隐瞒的事实并不知悉。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知情权的建议:第一,法律应当要求董事会提供给独立董事及时和高质量的信息;第二,法律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在知情权无法行使或不能真正行使的情况下的救济方式;第三,法律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全面接触管理层的渠道,建立起独立董事与高管和经理层的沟通机制;第四,法律还应当确保即使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独立董事也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第二节首先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披露义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披露义务定位模糊,导致独立董事怠于或无法独立履行披露义务;同时指出我国对独立董事披露义务欠缺相应规定。其次,对如何构建我国独立董事披露义务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在披露义务的内容上应当有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信息,在披露对象方面应当将证监会和中小股东作为披露义务的对象。第三节首先对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存在责任形式单一、免责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并指出在独立董事问责中应当更加注重民事责任,同时我们苛责独立董事未履行法定义务之时应当考虑独立董事如何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否则过于严苛的责任体系会使有能力之人不愿担任独立董事。其次,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通过引入经营判断原则和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来完善独立董事免责问题。第四部分为专门委员会独立性问题。本部分包括两节。第一节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存在的问题。首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偏低,独立董事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易丧失其独立性,主要依赖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判断;其次,忽视了董事长以及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限制,这给独立董事领导专门委员会平添障碍,或者为董事长以及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实际控制各专门委员会提供了方便之门。第二节提出完善建议,认为在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方面,应当将构建合理的独立董事比例与发展独立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并举,保障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地位;在限制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任职范围方面,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限制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在除战略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数量。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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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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