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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兼评《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6 11:37
【摘要】: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越来越多国家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往往被定位于货币稳定。对于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认为,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目的性职能应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追求;而保障货币稳定则是中央银行的工具性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能是一个由多层面职能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工具型职能与目的性职能的统一:中央银行目的性职能统率、整合中央银行的动态运作,反映出中央银行的本质追求;反之,中央银行要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必须依靠工具性职能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工具性职能无疑是目的性职能的实现手段与实现方式。
[Abstract]: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more and more national central bank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central bank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n particular, Article 2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mulates and implements monetary policies, prevents and defuses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s financial stability." Traditionally, the central bank's monetary policy objectives are often positioned for monetary st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monetary stability,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s the central bank's purposive fun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fundamental pursuit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Law. And safeguarding monetary stability is the instrumental function of the central bank. It is the basic attribute or common function that the central bank should have in order to realize its purposive function as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function of the central bank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an organic system composed of multi-level functions. It embodies the unity of instrumental function and purposive function: the central bank's purposive function dominates and the dynamic operation of central bank is integrated, which reflects the central bank's essential pursuit; On the contrary, if the central bank wants to realize its purposive function, it must rely on the support and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strumental function, which is undoubtedly the means and way to realize the purposive function.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4JZD008)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13SFB3036) 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项目“金桂计划”(项目批准号:CCNU13A07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2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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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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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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