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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8-12-27 06:38
【摘要】:投资领域的经验表明,投资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对投资的收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在风险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能收到最大的效果。在国际投资市场上,尤其是美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发展起来,特别是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改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之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为投资人,投入合伙企业资金的大部分。普通合伙人则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出资较少,大约为1%,通过“附股权益”获得收益。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这一组织形式能灵活的获得融资,并且为有专业能力却缺乏资金的人才提供发挥的舞台,尤其是在高科技新兴经济领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此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还具有决策效率高、税收负担轻、激励有效等优势,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行详细的规定,对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也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并且,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各方面都没有成熟,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自融资自投资、夸大融资方背景、备案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弱势一方——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此外,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规范运作等问题,很容易导致基金的兑付风险,极大的威胁着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因此,本文对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基本理论问题,有限合伙制与生俱来的制度优势是其广被私募基金采用的只要原因。分析我国法律在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以及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证明我们需要对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第二部分,列举了温州东海创投、中房能科亦庄并购基金、山东蓝色半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和山东邹城LNG天然气气源基地建设项目四个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案例,指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威胁有限合伙人权益的问题主要有:融资方自融资自投资,夸大投资方背景,备案信息不明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信用体系不完善、有限合伙人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措施形式化和不规范运作引发的,最后会导致基金出现兑付风险,使得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落空。第三部分,介绍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在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中,主要通过“安全港”规则和公权力对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安全港”条款主要是业务知悉权、派生诉讼权和其他权利,赋予有限合伙人较大的自我保护空间,通过有限合伙人自身的努力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权力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普通合伙人对信息真实的保证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权。通过对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相关规定的介绍和分析,并结合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对我国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议。第四部分,通过前面三个部分的介绍和研究,在第四部分提出本文的结论。通过本文的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制度。首先是有限合伙人自身,可以通过“安全港”规则和合伙协议,放宽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此外,也应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权。其次是公权力的作用,规定普通合伙人对信息真实的保证责任和普通合伙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Abstract]:The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investment shows that the form of investment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turn of the investment. In the field of venture capital,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can receive the most effect.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rket, especially in the US venture capital market,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mainly adopts limited partnershi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pital market in our country,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private-equity fund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our country, especially after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2006,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private-equity fund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our country. In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the limited partner is the investor and the majority of the fund of the partnership. The general partner, as the manager of the fund, contributes less, approximately 1%, through the 鈥渢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ttached unit鈥,

本文编号:239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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