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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上的重复保险通知义务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19 19:44
【摘要】:重复保险制度是损失填补原则下的重要保险制度,由于其存在的广泛性以及重复保险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为保险法研究所关注的重点。而重复保险中的通知义务的设定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制度以期获得不当得利。我国关于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尽管规定了通知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对于通知义务的主体、时间、方式等方面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也没有采取区分投保人主观心态模式。由于在实务中重复保险频繁发生,而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容易导致处理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则还存在法律漏洞,有待完善。 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基本内涵及规范目的。首先,介绍了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涵义,并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关于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中的主体、时间、方式、内容的规定,探寻我国相关内容的完善。其次,将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与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不同之处,明确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不能直接适用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通过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概括归纳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规范目的,也为其他关于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规定提供根本上的准则。 第二部分为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首先介绍了不区分主观心态模式的规定,即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区分投保人主观的善意与恶意,不论其主观心态为何,均一致对待,即重复保险的各投保人所获得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随后介绍了区分主观心态模式的规定,将通知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善意与恶意,并在不同心理状态下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例及学说,分析不同的法律效果,同时明确实务中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标准与举证责任,也对保险费的返还做进一步的说明。接着阐述了我国《保险法》未来选择的方向。分析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弊端,通过总结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及学说的优点,并结合我国的保险业现状,探寻一种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规则的立法完善。这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提出关于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具体立法意见。第一,在立法上明确通知主体、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果实务中出现纠纷就可以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建议我国未来采取区分不同主观心理状态模式,并在不同心理状态下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第三,在区分不同主观心理状态的模式下,要在立法上明确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这样才能使区分主观心理状态的规定在实务中真正切实准确的操作。第四,在说明义务上增加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说明内容,这样的规定是建立在信息对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既规定了通知义务人的通知义务也增加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五,增设保险业建立资源共享平台的义务规则,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在制度上预防重复保险的发生。考虑到立法成本与我国目前的保险业现状,建议我国未来的《保险法》修订与司法解释制定,可以借鉴以上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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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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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1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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