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国资委从大型中央企业入手,开始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至今,董事会在央企试点已经将近11年,但是,董事会试点实施的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董事会容易受到国资委的不当干涉以及以经理层的控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根本无法发挥。所以本文决定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无法保持独立性的原因以及提出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措施。希望能够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进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内涵以及价值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但是相较于一般公司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所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一般公司的董事会独立性也有所区别。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不受国资委的任意干涉。其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不被经理层等内部人控制。最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本身具有独立性。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董事会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指董事会不受任意干涉,能够独立地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而不是指董事会超脱于公司的治理框架,摆脱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保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而且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着重大影响。同时,一个独立的董事会能够在国资委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建立一条“隔离带”,有效减少政府或者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涉,有利于政企分开目标的实现。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现状评估:问题及成因分析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受到国资委的不当干预,形同虚设。其中以国资委多次为国有独资公司全球公开招聘高管为经典注解。二是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与经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经理人员同时兼容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由总经理兼任。董事会被经理层架空。经理人利用手中职权侵吞国有资产、违规上项目、私设小金库等现象触目惊心,其中以中航油“陈久霖案”和中石化“陈同海案”最具代表性。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国资委角色定位不清且缺乏对其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国资委同时具有“老板”和“婆婆”的双重身份。国资委经常以资产所有者和行政监管者身份自居,运用早已习惯的行政性方式方法管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处处受到国资委的限制和干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国资委有效的法律监督,导致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干预的成本降低,大大加大了国资委滥用手中权力的可能性。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缺失。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经理层的任免和薪酬由国资委决定,董事会的任免权形同虚设,于是经理层往往绕过董事会而直接向国资委负责和汇报工作,国资委成为经理层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大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干预的可能性,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权却在丧失。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还存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合,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长的现象,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权形同虚设,于是公司的权力不断向经理层集中,董事会逐渐被经理层控制。三是董事会内部机制不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内部董事多来源于体制内,缺乏专业背景和公司经营管理经验,达不到科学决策的要求。而外部董事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门委员会也存在运作机制不合理,机构设置不全的问题,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第三章实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前提:国资委出资人身份的回归实践中,正是由于国资委角色定位不清,导致国资委可以随意干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所以,为了保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国资委的定位必须是一个干净的出资人身份,而不应该是一个监管者的身份。而作为一个出资者,国资委除了对一些关系公司生死存亡、直接关系股东利益等根本性事项拥有最终控制权外,其它的职权可以通过制定授权条件授予董事会行使。符合授权条件的,国资委即可授予部分职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授予或者收回已经授予的职权。而董事会则享有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国资委赋予的职权。董事会经过合法程序做出的决策,国资委不得任意否决和撤销。而且,董事会决策被否定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同时,国资委仅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并不意味着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管权的丧失,国资委基于股东身份仍然享有对董事会的监督权。为了防止国资委对董事会的干预,有必要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对国资委的监督作用,防止国资委滥用权力,任意干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行使。第四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之保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权配置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容易受到经理层的控制和干预,所以要保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必须合理配置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权。必须确保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地位,依法行使决策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经理层应当是董事会的辅助机关,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能够得到顺利地执行,并且将具体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汇报,不是绕过董事会直接对国资委负责。董事会负责对经理层的监督。除去董事会的决策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外,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可以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对经理层进行授权。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防止董事会被经理层反控制而丧失独立性,国资委必须将任免经理层的权力归还给董事会。同时,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应当尽量避免总经理和董事长由一人兼任。第五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之保障:董事会内部机制的完善保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除了要厘清董事会与国资委、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外,还必须完善董事会自身内部机制。这样才能确保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能够独立地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文章认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内部机制的完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董事的选拔机制。必须改变目前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单纯的行政任命方式,应当扩大董事的选任范围,保证董事专业背景的多样化及互补性;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任制度;完善对董事的考核。二是完善外部董事制度。必须完善外部董事的解聘条件和程序,防止国资委任意解聘外部董事;扩大外部董事的来源,可以尝试从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或者公司治理专家中选聘外部董事;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以及提供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确保外部董事能够尽可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保证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应当尽快建立外部董事的个人责任制。三是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应当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以及议事规则和程序。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以外部董事为主。同时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工作组,以支持其开展工作;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四是规范董事长的权力行使。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组成部分,除了法律和章程列明的职权外,其职权不能超过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为了避免董事长架空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有权选举董事长。同时董事会应当加强对董事长的监督,确保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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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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