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6 21:25
【摘要】:保证保险由市场经济发达的英国最先创设,如今,保证保险已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成熟的险种之一。但在我国,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较晚,1997年中保财险有限责任公司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开始办理保证保险业务,从此拉开了我国保证保险的序幕。自保证保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其十多年间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保证保险业务从最初开展的如火如荼,到2004年被保监会叫停,再到2009年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其经历了挫折与成长,在长时间的蛰伏之后保证保险又将在我国迎来新的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促使了保证保险的回归,然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欠缺,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导致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严重降低了保证保险所能发挥的现实价值。 鉴于这一背景,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保证保险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具体实例,剖析其业务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而提出完善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以期为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对保证保险的概述,首先回顾了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明确了保证保险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新事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市场价值。面对我国保证保险立法缺失的现状,本文随后对保证保险核心法律问题——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分别对保证说、保险说和二元说进行了深入探究,并最终得出本文对保证保险法律属性的界定,即采纳保险说的观点。 第二章在确定了保证保险法律属性的基础上,从保证保险合同主体、保险事故、诉讼时效、代位求偿权以及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合同关系五大方面对保证保险实践中所涉及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论述,细化了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厘清了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的区别所在。 第三章着重研究了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这一具体实例,,首先,概括地介绍了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运作模式,进而提出其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保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问题、银保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信审查义务分配问题以及投保人的信用风险四个方面。 第四章针对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就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探究,从完善我国保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银保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合理分配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信审查义务以及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宁波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4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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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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