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公司诉泰州公司、扬子公司、中石化垄断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9-09-18 05:23
【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从事的危害竞争、损害竞争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在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目前集中表现在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供电、供气、供水等行业,具体表现形式为价格歧视、搭售、掠夺性定价等等。当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案由,而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在反垄断纠纷案件中的数量、国内的影响力以及案件的争议度都较高,高邮通源公司诉泰州石化公司、扬子石化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垄断纠纷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的适格、相关市场的界定和三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些方面。界定相关市场是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起点,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都对相关市场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而无需考虑其他企业影响的控制能力,市场份额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企业的财力、交易对手的依赖程度等等。在界定相关市场和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后,还要考察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滥用行为的存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判定的基准。诉讼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规则也非常重要,举证责任的分配会对案件的诉讼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其依据除了《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法院进行违法性判定时还应考察市场竞争状况、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福利,综合这些因素来分析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本文编号:2537338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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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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