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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家庭农场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03 05:35
【摘要】:我国农业当前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由于种田风险高,劳动强度大,收益低,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正在广大农村全面推广。家庭农场是从事集约化、适度规模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因其自身的人合性和组织的灵活性,有限合伙制在家庭农场主体形式的选择上具有很强的适合性。本文从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的法律界定、有限合伙制对家庭农场的适合性、有限合伙家庭农场设立、有限合伙家庭农场事务执行、有限合伙家庭农场变更与清算等方面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了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全文正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界定。有限合伙家庭农场,是指以有限合伙为其法律组织形式的家庭农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农户家庭,就家庭农场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为农户家庭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出资额为限对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家庭农场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多样性和身份可转变性、责任承担的差别性、人合与资合的结合性等特征。第二部分:有限合伙法律主体形式对家庭农场的适合性。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有限合伙法律主体形式相较于其他法律主体形式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适合性,首先是融资方面的优势,有限合伙制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能帮助家庭农场迅速筹集到所需资金;其次,通过对我国大多数农村生产力现状的分析,结合有限合伙法律主体形式的特点,得出有限合伙这种法律主体形式更符合我国大多数农村生产力状况的要求;最后,由于本身设立运行的便捷性和易操作性以及利益的安全性,使得有限合伙法律主体形式更能适合农民在选择家庭农场法律形式上的心理偏好。第三部分: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的设立。有限合伙家庭农场设立的一般条件包括:合伙人数应达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必须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有限合伙家庭农场设立的特殊条件包括:普通合伙人应该是符合资格的农户家庭;有限合伙人必须按合伙协议缴纳出资。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的设立应经过以下程序:设立申请;农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并发放经营执照。有限合伙家庭农场中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应受到严格限制,而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须提前通知并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的设立条件和基本程序。第四部分:有限合伙家庭农场事务执行。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员可以成为有限合伙家庭事务执行人;事务执行范围由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决定,事务执行人在事务执行范围内的行为对整个有限合伙家庭农场发生效力;不担任事务执行者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执行检查权、报告审查权、账簿审阅权、异议权、委托撤销权;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提起诉讼实现权利救济。第五部分:有限合伙家庭农场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可以入伙,但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是经过农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户家庭;有限合伙家庭农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有限合伙家庭农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而终止,并由清算人制定清算方案,方案经全体合伙人通过后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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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文勇;张悦;;家庭农场的学术论争[J];改革;2014年01期

5 沈月娣;;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定位若干问题的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1期



本文编号:255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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