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平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20 10:22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和逐步深化,我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这一大好形势,跨国开发、合作、交流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不得不使我们认真思考法律的国际化程度,外国法院判决效力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无疑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正是其中之意。我国破产法也必将摘掉半部破产法的帽子将最初作为破产制度滥觞的个人破产制度囊括其中。这就要求我们对破产个人的利益进行充分考量,在兼顾破产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公平地分配于各债权人。以避免可能会由于“不公平”判决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甚至社会动荡,以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全面完成不是那么顺畅,而是相反走得越来越远。本文将基于以上社会现实对涉及个人破产的利益平衡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参考借鉴世界各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佼佼者,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利益平衡制度,使得作为同等经济主体的个人和法人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弥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不足之处,让经营失败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而负债的诚实善意的个人依法退出激烈的市场竞争,免除无法还清的重重债务,并有所生活保障,以后也还有机会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因此,破产个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极为显眼。正如赫克所言“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器。”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2
本文编号:2563521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曹兴权;;雾里看花:自然人破产之争[J];河北法学;2006年04期
2 张平;;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初探[J];商业时代;2009年14期
,本文编号:25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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