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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保险核保期风险分配之立法应对

发布时间:2019-11-23 15:22
【摘要】: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从保险公司将投保单寄达投保人并将首笔保费进行预收,到核保完成,发出同意承保或者拒保通知,签发保险单之前的这段时间均被称为核保期。核保行为作为一项保险行业公认的操作惯例适用已久,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往往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在此期间承担的责任,即不用付出任何对价即可享受先行收取保险费的利益;如若发生在核保期内出险的情况,常通以投保人未完成核保,保险合同未成立或生效而拒付,全部损失移转至投保人,保险事故风险亦由投保方承担。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核保流程,也没有明确规范预收首期保费的性质。因此,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极易引起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诸多行为,不是成立保险合同的要件。核保期内的风险,应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既不能使保险人的核保权被强行剥夺,亦不能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对其任何风险都不提供保障。因此,本文基于利益衡平理论及信赖利益理论,尝试提出三项立法应对建议:(1)建立追溯保险制度;(2)建立暂保单制度;(3)建立强制临时保险制度,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核保期内有效可靠的保障,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设置,将当事双方纠纷发生几率切实减少,进而促进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


本文编号:25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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