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并行模式
发布时间:2020-01-25 01:21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中,我国采取独特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并行的模式。该模式素来颇受批评。本文借鉴相关之立法例,分析三种模式之异同,并在此基础上,综合主要批评意见,逐一作出回应,以此来为我国并行模式正名。本文综合现有主要的改革意见,对其可行性作出分析。进而认为,并没有足够的理由来修改法条以废弃并行模式,而是应该在坚持并行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辅助程序加以完善。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股权对外转让并行模式,逐项理清股权转让各个阶段的效力。针对我国特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二层结构,以大陆法系股权二分理论为基础,以英美法系判例及立法为借鉴,以实务中存在的收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为参考,将股权二分与并行模式相结合,来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层次:经过“同意权”程序,受让人可获得股权之自益权;而只有经过优先购买权制度,才可获得股权之共益权,以此彰显并行模式的独特价值。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该效力层次区分的设计进行正当性的检验,以及与公司禁反言原则的检讨。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572853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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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艳华;有限公司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57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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