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当前的经济活动过于复杂,公司治理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外力介入当然地成为公司治理的另一种基本手段。作为所有纠纷最终解决机制,在公司治理不能以自治的方式实现时,司法介入扮演了最为重要也最为妥当的角色。本文从司法介入的概念、特性、方式入手,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的代表性国家的对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情况进行介绍,以及通过对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些现状的阐释,可以看到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方面还是存在很多不足的方面,初步的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些许使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更完善的建议。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司法介入的概念、特性以及司法介入的方式,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本质,以及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正当性。那么本论文就是通过对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正当性上的分析,得出了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是有其合理的基础的。第二部分是通过对国外的关于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立法的介绍,总结了一下国外的经验。比较典型的就是英国的法院在围绕福斯规则时进行了实践与总结,成功形成了关于福斯规则的例外规定,进而也最终的完善了公司中利益平衡的股东派生的诉讼的制度,再说一下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的孕育成功可以说是是平衡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的衡平机制。所以说司法介入上市公司的治理还是要遵循一定的尺度的。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一下关于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家族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情况,那么也导致了在公司治理中这些公司对行政监管存在一种过度性的依赖心理,而且也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多为持投机心理的散户,大部分的股东对司法程序的提起也缺乏动力,以及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路径也是比较单一的,所以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第四部分主要就是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先进性的经验,并且与我国的独特的国情相结合起来,对我国的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些许的合理性的建议。对于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行政权的介入应该严格的控制在职权的范围内,扩大司法权提起的主体范围,可以将非讼程序和美国的集团诉讼引入进来,这样可以拓展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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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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