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轴式垄断共谋的认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2 10:56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可以细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横向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与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模式中同时混合着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其中以轮轴式垄断共谋为代表的新型垄断模型正逐渐引起中国学界的关注。从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角度,不能机械地将轮轴式垄断共谋定义为纯粹的纵向垄断协议,也不能定义为通过纵向协议达成横向垄断效果的协议。美国司法实践中虽在2000年Toys“R”Us案件后才正式将轮轴式垄断共谋纳入正式的法律术语并专门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分析,但早在1959年Klor’s案件中轮轴式垄断共谋模型就已出现,1942年Interstate Circuit案以其类似轮轴式垄断共谋模型也经常被美国法院及众多学者讨论引用。相较而言,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仅十年,学界对轮轴式垄断共谋的讨论甚少,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也尚未将轮轴式垄断共谋作为专门的垄断模型进行分析。本文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轮轴式垄断共谋的案例,辨析轮轴式垄断共谋与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区别,分析总结轮轴式垄断共谋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完善轮轴式垄断共谋的认定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本文编号:2594939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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