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之股权回购条款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5 22:31
【摘要】:作为“对赌协议”之一种,以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的股权回购条款,其产生的主要背景是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对风险提前分配的现实需要。但是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背景下的新型合同,其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界尤其理论界仍存有较大争议。目前虽然司法实践界多数将其认定为无效,但是仍有部分作有效认定的案例出现。有鉴于此,本文对当前司法案例中呈现出来的效力认定思路进行了归纳整理、分析批驳,并在此基础上最终试图为股权回购条款作出一条合乎法理和基本的商事价值追求的效力认定路径。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就本文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争议焦点。案例都涉及私募股权投融资过程中的股权回购纠纷,分别都是因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据约定享有回购请求权的投资方请求被投资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所引发。针对案例,效力认定问题成为争论的核心焦点,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不一致,作出无效认定的法院认为回购约定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损及债权人和公司自身利益应当无效;作出有效认定的法院则认为股权回购条款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对投资过程中风险的自由安排,所以应当认定有效。第二部分主要就当前司法案例中呈现出的效力认定概况以及具体思路进行详细介绍。首先就效力认定概况而言,无效认定为主流结果。其次,就无效认定的具体思路而言,当前法院往往在三段论裁判思维的指导下以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为基础,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引致条款援引《公司法》上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契合的资本规制制度认定股权回购条款无效。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当前效力认定思路的评析。首先就无效认定思路而言,当前其法理基础以及法律依据都不足以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从其法理基础的层面来看,资本信用担保理念正在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主旨向同时注重股东利益转变,而股权回购条款也有其独特的效率价值。从法律适用的层面看,当前公司法上的禁止抽逃出资制度、股权回购制度与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情形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考察,无效认定的实效性并不理想且阻碍了投融资效率。其次,就有效认定的思路而言也有不足之处,其主要体现在依然沿袭传统的合同效力认定思路,并没有对股权回购条款作为公司内部契约受公司法规制的因素加以考虑,这最终导致的结果在于不能对所涉公司债权人利益加以认真考量。因此,面对公司法股权回购制度法律供给不足,裁判依据缺失的情况下,应当从传统的三段论裁判思维转到利益衡量的裁判思维上来。第四部分主要是试图运用利益衡量的裁判思维对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加以认定。首先应当以效率和交易安全作为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之后在利益衡量裁判思维下的指导下运用比例原则对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的合同利益和与之相冲突的以公司债权人利益为代表的市场第三人信赖利益进行衡量。最终的结论是法院应当承认公司作为股权回购主体的价值正当性,原则上认定股权回购条款有效。但是在裁判中也应当注重通过公司法层面的审视关注其条款具体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方式与公司法资本规制制度的一致性。此外,积极协同发挥《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功能为债权人救济提供顺畅的渠道。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600538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潘林;;重新认识“合同”与“公司” 基于“对赌协议”类案的中美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2017年01期
2 蒋大兴;;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J];中国法学;2015年06期
3 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J];中国法学;2015年04期
4 曹兴权;;抽逃出资禁止规范的变革[J];法治研究;2015年03期
5 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学研究;2014年05期
6 汪青松;;论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分离——以“一股一票”原则的历史兴衰为背景[J];清华法学;2014年02期
7 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兼评海富投资案[J];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02期
8 潘林;;创业投资合同与我国公司法制的适应性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03期
9 黄忠;;比例原则下的无效合同判定之展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04期
10 黄忠;;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J];法学家;2010年05期
,本文编号:26005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600538.html